婚前对个人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
大家好,欢迎收看何律师普法。今天我们聊这么一个话题,婚前对个人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孙女士和谢先生两个人是自由恋爱,结婚前,孙女士也要求谢先生写一份保证书,内容是这样的,如果以后谢先生提出离婚,则谢先生的婚前财产应由孙女士分得一半。谢先生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后来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和,谢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孙女士就提出谢先生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那么,谢先生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法院内部有这么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保证书显示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谢先生完全可以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谢先生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最后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也就是说谢先生自己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谢先生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谢先生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
我国民法典婚姻篇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个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谢先生所写的保证书虽然是他一个人签字,但两个人对谢先生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一致,谢先生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示公平的说法。
谢先生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好吧,今天这个话题我们就聊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