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身份能“避审”“逃债”?——文昌锦山法庭审结一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十多年前的好心相助却换来人间蒸发;债权人主张还款后却发现债务人已变更身份。诉讼如何开展?权益如何维护?锦山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多年友情化泡影,追款才知身份换
小王(化名)和小陈(化名)是从小在抱罗镇一起出生和长大的朋友,既是同学也是同伴。成年后,小陈因生意需要向小王借款。出于对朋友和同学的信任,在2005、2006年时,小王多次多笔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小陈将近8万元。小陈拿到钱后却始终对还款的问题避而不谈。2009年在小王的督促下,两人结算确认尚余的欠款后,小陈向小王出具了借条,并明确在2010年底清偿完毕。尽管欠款已到期多年,看在多年的友情面上,小王也不多加催促。直到后面发现小陈家已人去楼空,仅剩下小陈雇的保姆在照看老房子后才得知小陈已注销了户籍,并在2019年时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管辖适法如何定,锦山法庭这样断
锦山法庭在除夕夜小陈回乡过年的当口将起诉材料等向小陈进行了送达。送达时小陈口头提出了异议,他觉得自己已经获得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内地法院对自己没有管辖权。到了开庭当天,小陈也玩起了失踪,说好的和老同学当面调解也玩起了赖。那么这个案子该如何办呢?
程序方面,根据《民诉解释》第549条规定,涉港澳的民事诉讼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中,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内地的,可由内地法院管辖。2009年时,小陈并未获得香港永居身份,合同也是在抱罗镇签的。在小陈获得香港永居身份后,未就本案争议与小王就管辖法院书面协议明确的情况下,小陈认为内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显然没有道理。
实体方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涉港澳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参照涉外案件办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小陈获得香港永居身份后,也未就其与小王之间借贷争议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二人之间借贷争议的法律适用。鉴于二人的借贷关系的发生时间和合同的签订时间都远远早于小陈获得香港永居身份之时,故而应当适用内地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子宣判和生效后,承办法官特意告知小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4年1月29日施行,若小陈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小王可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前应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对本判决的认可。
日常交易需谨慎,莫因友情忘风险
作为市场经济浪潮中的交易主体,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理性的经济人”。在日常经营和交易时,交易主体都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诚信状况、信用状况和身份信息等,审慎考虑每一笔交易背后的风险性、收益性和资金流动性,切莫高估了友情的分量,忽略了交易的风险,低估了维权的成本。
撰稿: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