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二、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一般由企业承担,员工在非必要的情况下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且未经企业同意的费用由职工自己负担。
企业承担:依据条例规定,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只是通过互助性保险方式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而不是企业工伤风险的替代形式。当工伤诊疗目录中费用不足以治疗伤害,范围外的费用如果是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在能用范围内方法治疗,但职工自愿选择高标准的治疗方案、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且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法律快车提醒您,此时由工伤职工承担。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入院前持病历、入院通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入院登记。
2.出院后持单位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或转院审批表送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
3.财务科复核。
4.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
5.次月10~15日持医疗保险证到财务科领款。